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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网扬州12月28日电(通讯员孙百爽 高彩云)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近日,经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4年至2017年间,赵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多次向张某借款,共计人民币55万元。后赵某未按期足额还款,张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申请财产保全。 2019年1月18日,法院依法查封了赵某经营的合作社,并于同年4月28日判决赵某偿还张某借款人民币55万元及相应利息,合作社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赵某未履行上述判决,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在执行过程中,赵某以约60万元的价格将合作社转让给他人,并将转让款用于清偿未经法院确认的债务,致使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经法院审理认为,赵某负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义务,其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赵某具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其近亲属已与张某达成还款协议,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个月。
[责任编辑:谢思琪]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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