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日消息,最高法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并回答记者提问。新规明确,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就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刘敏做了进一步解读,司法解释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进行拆封查验,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拒绝消费者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当然,消费者拆封查验的时候也要保证不影响商品完好。
有些网络消费合同格式条款单方规定,消费者签收商品后,就不得提出质量问题,对于这种不合理的格式条款,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有关“签收商品即视为认可质量符合约定”的格式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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