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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何种缘由,将不特定的公众置于危险之下,都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没想到,在现实生活中,竟上演了“狂蟒之灾”的惊险一幕。9月6日,浙江嘉兴市桐乡一村庄,多位村民发布视频反映称,周边出现许多条眼镜蛇。相关视频显示,夜晚,有人将抓到的几条蛇放进瓶子里。画外音说:“今天晚上抓到4条眼镜蛇。为了村民,我们也是加班加点(抓)。”
对此,当地消防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前些天接到报警称,白马塘村发现有蛇,消防人员已去现场处置。桐乡自然资源局相关科室工作人员称,白马塘村中养蛇人交代,在养殖眼镜蛇的过程中,有20多条小蛇自行逃出。当地已组织专业人员捕蛇,同时组织专家前往现场指导并给出防护意见,也备有血清,以防有蛇类咬人情况。
千万不要以为,小眼镜蛇就没有毒性。这种幼蛇刚孵化出来,也具备毒液、毒牙,尽管毒液量可能较成年眼镜蛇少,但仍然具有致命性。当地的路边、田地、厕所等,都是居民出入活动较为频繁的地方,如果带有毒性的眼镜蛇出没其中,很容易造成人员的伤亡。有关部门组织抓捕、准备血清、指导防护,也都体现了对这种现实危险的重视程度。
目前,还不能确认,这起“蛇出没”事件中,眼镜蛇究竟是“自行逃出”,还是“有意放生”。在网上,不乏“因为无证私自繁殖眼镜蛇被举报,一怒之下便将蛇全部放生了”等声音。但无论是何种缘由,将不特定的公众置于危险之下,都将承担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因自家眼镜蛇“出没”造成了人员伤亡,作为动物饲养人和管理人,养殖户应承担侵权责任,该救治的救治,该赔偿的赔偿,该道歉的道歉。即便这些眼镜蛇并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当地安排专业力量抓捕毒蛇,准备防护药品等应急行动的开支,也应当由“始作俑者”承担。
从报道情况看,或许是养殖户“偷养”毒蛇。眼镜蛇虽然不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但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三有”动物。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人工繁育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如果养殖户盲目引进蛇类并随意饲养、繁殖,未完成备案等程序,有关部门可以依法作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一般来说,“有意放生”还够不上刑罚的门槛。根据生物安全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但令人恐惧的毒蛇不一样。“有意放生”眼镜蛇,会给不特定公众带来严重的人身威胁,如果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养殖户可能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即便是情节较轻,一旦定罪,当事人也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生命安全大于天。目前,有没有漏网之蛇,有关部门还须全力抓捕,消除安全隐患。至于是谁酿成蛇祸,也应一查到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而以个案为镜鉴,职能部门应加大监管规范力度,及时查处“偷养”毒蛇等违法行为,加强生物安全法规普法教育,避免危险一幕重演。
[责任编辑:刘蕊]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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