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假官司规避执行,自食恶果
陕西城固:用好调查核实权办理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
“检察院对靳某等人虚假诉讼案的依法监督,对我们触动很大,县法院专门召开了会议,要求法官在办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支付令申请过程中,审查要更加审慎和仔细。”日前,在陕西省城固县检法两院业务部门座谈交流会上,该县法院立案庭庭长田晓宏发言时,提到城固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虚假诉讼监督案。
(资料图)
这是一起怎样的案件?为何会令法院“触动很大”?
当事人投机取巧,自陷虚假诉讼泥潭
2021年5月,城固县检察院第四检察部接待了一名“特殊”的来访人员。承办检察官询问得知,该男子是靳某,他称自己当初为了躲债,向另外3人打了3张假借条,没想到对方拿到钱后出尔反尔,导致他现在两头受堵,到了走投无路的境地。
据靳某介绍,他早年在城固县经商期间,先后与云某、张某、付某3人相识。交往中,云某等3人得知靳某享有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67万元债权,但在另两起民事案件中成为了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靳某和云某等3人商议,由他分别向云某、张某、陈某(付某的侄子,只被利用身份和银行卡,本人对其他活动不知情)出具虚假借条,再由云某、张某、付某持假借条,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获得生效法律文书,参与执行分配,等获得执行款后再将钱返还给靳某。靳某承诺,事成之后会给云某等3人一定的“好处费”。
2020年8月,陕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靳某偿还了67万元借款及相应利息,云某、张某、付某随即以合法债权人的身份,从中分走了48.7万余元。就当靳某以为成功规避了法院执行,满心欢喜地准备从3人处拿回执行款时,云某等3人却翻脸不认账,将钱款据为己有,拒绝还给靳某。
眼看自己费尽周折才要回来的钱既没有如愿落到自己手中,也未能用来偿还他案中的欠款,靳某又气又恨。
检察官调查核实,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听完靳某的讲述,承办检察官立刻意识到,这很可能是一起典型的虚假诉讼案,随即启动调查程序。
在向法院调阅了相关案卷并进行详细审查后,检察官发现,法院对云某等3人分别提出的3件支付令申请的立案时间是同一天;云某等3人申请支付令时均只提供了借条作为依据,且3张借条的纸张样式、新旧程度一致,书写笔迹经肉眼观察亦十分相似。种种迹象表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极有可能如靳某所说,但突破案件的关键是获取云某等3人的言词证据。
为此,承办检察官立即提请所在部门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经过分析云某等3人的职业背景、性格特征等信息,大家决定选择与靳某相识最久的张某作为突破口,并制定出详细的调查方案和询问提纲。
经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和耐心询问,张某最终承认,云某和付某都是通过他介绍与靳某相识的。当他们得知靳某有67万元即将到期的债权且有规避法院执行他案的想法后,便与靳某商议,伪造了3张借条,并通过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参与了执行款的分配,他本人分得了15万元。由于与靳某相识时间最久,他在拿到执行款后,分几次退给了靳某10万元,自己只留下了5万元作为“好处费”。说完,张某将退款时的转款凭证提供给了检察官。
随后,承办检察官又分别询问了云某和付某。面对相关证据,在检察官的说服教育下,两人也都承认了伪造借条申请支付令的事实。
检察监督发力,造假者被追刑责
经过全面调查,检察机关最终查明,靳某与云某、张某、付某恶意串通,虚构债权债务关系,采用虚假陈述、伪造证据等手段,利用法院只对支付令进行形式审查的特点,通过申请支付令,以虚假债权获取执行款,以达到规避他案执行的目的,损害了其他真实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严重破坏了司法秩序。
2021年8月,城固县检察院向该县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同时将靳某等人涉嫌刑事犯罪线索移送该县公安局。同年10月,城固县法院裁定撤销3份支付令,驳回了云某等3人的支付令申请;公安机关亦对靳某等人以涉嫌虚假诉讼罪立案侦查。
今年3月20日,城固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以虚假诉讼罪分别判处靳某等人一年一个月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各并处1万元至6000元不等的罚金。
做好“后半篇文章”,严厉惩治虚假诉讼
“靳某等人虚假诉讼案是我们法检协作、打击虚假诉讼的一个典型案例,无论是对于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还是对于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都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前文提到的城固县检法两院业务部门座谈交流会上,田晓宏说。
记者了解到,此案办结后,为持续保持惩治民事虚假诉讼的高压态势,城固县检察院从办案中总结经验,对虚假诉讼监督案一律采取院领导包案制办理,即由院领导担任主办检察官,在办案过程中充分运用查询、调取、询问等多种调查核实措施,确保案件高质量办理。同时,该院民事检察部门主动加强与刑事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深挖虚假诉讼监督案件的线索来源,与城固县法院、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共同会签《关于在防范和查办虚假诉讼中加强协作与配合的工作意见》,推动各相关机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共同防范和惩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诚信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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