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微博大V上传了一条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场视频。一辆归属百度Apollo旗下自动驾驶出行服务平台“萝卜快跑”的无人驾驶汽车在变道过程中,剐蹭了另一辆正常行驶车辆。发生碰撞后,无人驾驶汽车稍作停顿便驶离现场。
随后,百度方面向该博主表示,“事故是非常轻微的车辆轮胎处接触,已经第一时间处理了,和司机也达成了一致,不存在逃逸相关的问题。”
此次汽车间剐蹭属轻微事故。但有网友提出,若无人驾驶汽车碰撞行人后自行离去,可能导致伤者无法及时得到救治。那么问题来了: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事故后,谁该为此负责?
(相关资料图)
经中新社国是直通车梳理,关于上述问题目前大概有五派观点,分别是:“车主派”“厂商派”“汽车派”“否定派”和“搁置派”。
其中,比较传统的观点是“车主派”和“厂商派”,二者针锋相对。
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了多位汽车行业专家和律师,他们普遍认为,当下的“自动驾驶”只是一种汽车驾驶辅助系统,仍然需要司机全程、全身心参与驾驶,依赖人工进行必要操作,因此并不能算真正意义上的无人驾驶。
专家指出,根据现行交通法规,车辆的责任主体只包括车辆所有权人和驾驶员。对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法律法规尚未出台专门相关细则。在自动驾驶汽车成为主流之前,还需要进行充分的安全测试和技术验证,以确保其在道路上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但如果真的因自动驾驶汽车事故受伤,或发现自动驾驶汽车出现明显违法违规行为时,我们如何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据工信部数据,2022年,我国具备组合辅助驾驶功能的L2级乘用车新车渗透率已达到34.5%。越来越多“智慧”车辆行驶在道路上,现行交通法规如何针对新趋势进行完善?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张明接受中新社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于2022年8月1日在深圳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可以被视为未来立法的探索,但自动驾驶立法调整的时间窗口尚未到来。
上述条例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该条例第五十三条也明确规定,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智能网联汽车一方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前文提到的不同派系观点分歧,张明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责任主体的确定只针对道路交通参与者,虽然“汽车派”所提到的AI不可或缺,但它只是整车的一部分,汽车厂商是更为直接的主体,AI只是间接主体。“否定派”的观点则不符合现代科技发展趋势,以阻止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方式规避事故责任,无异于因噎废食。至于“搁置派”则更不可取,发生社会矛盾和纠纷应当及时予以解决,而不应搁置,立法和司法需要根据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与时俱进。
谈及汽车厂商是否该为自动驾驶事故负责,张明表示,如果将汽车厂商引入责任范围,可能需要突破长期以来道路交通安全法“过错推定+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厂商承担的责任本质上属于产品质量责任,在现有交通法基础上如果过早引入产品质量责任,可能会极大限制汽车厂商在自动驾驶技术方面的发展,再加上L5级别的完全自动驾驶尚未大范围普及和推广,所以目前立法调整的时间窗口尚未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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