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场古老而盛大的节日,云南西双版纳的泼水节一直以来备受全国人民的关注与期待。然而在这本应是人们传递美好祝福的浪漫日子,却有人打着节日的幌子“混水摸鱼”,去试探每个女孩的底线……
近日,一位女游客到云南西双版纳景洪市告庄西双景旅游。当天因为生理原因,她专门穿了件雨衣,想着既不会让身体被过分淋湿受寒,又可以体验一下“泼水节”。不料却遭周围人集体泼水,中途,有男子在众目睽睽之下上前狠狠撕扯女子的雨衣。当事女生表示:“现场人很多,水打在脸上很痛,有人拉扯我,我有点生气,也很崩溃。”她说,这几天她通过当地人了解到,其实,这样的行为在以前也存在。
显然,该女子的遭遇并非孤例。
(资料图片)
有视频显示,两个女生骑电动车经过正在泼水的人群,被“围攻”泼水后,全身湿透,女生只能用手掩面。
还有人用手中的水枪,对准女孩的隐私部位进行泼水。
此类行径在网络引起了众多网友关注和评论,就连有些云南当地人也看不下去,他们认为这种行为抹黑了泼水节。
有一群人则认为是女孩自己玩不起,他们甚至将错误归咎到女孩长相好看、穿着“暴露”。话题#泼水节女生颜值越高被泼越狠#也一度冲上热搜。
本意是“祝人顺遂幸福”的泼水节变成了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撕扯雨衣、专瞄女性隐私部位的泼水节,还有人笑称要将水枪里装满卸妆水。
任何玩笑都有度,玩笑一旦越界就有可能涉及犯罪。在关于上述行径是否构成性骚扰的讨论里,有些人将种种泼水行为同祝福直接划等号,实则不然。据瑞丽市傣学学会办公室主任也恍称,传统的傣族泼水并不是视频中所看到的“打水仗式祝福”,只需要用手舀水,泼向对方的双肩,以表祝福,“提一小桶水可以用一天”。至于一些人选用水枪或者是水桶等,其实也并非节日祝福的正常形式。泼水节作为傣族传统节日,近年来随着旅游业的发展和宣传为大众熟知,也吸引了不少外地游客的加入。随着参与人数的日益增多,其复杂性和不可控性也随之剧增,使得一些恶俗行径钻了空子。
值得注意的是,泼水节前夕,云南多地包括西双版纳、芒市、陇川等发布相关规定文明泼水,严禁以泼水为名侮辱调戏妇女,杜绝使用汽车装载水源、高压水枪、水气球、塑料袋盛水等粗鲁泼水行为和伤害性方式泼水。在对他人泼水祝福前,理应考虑到对方的安全和感受,在合理合规合法的范畴内传递自己的善意,而不是假借节日的幌子,在欢庆氛围的“遮羞布”下陷入只属于自己自私又狎戏的狂欢。
此外从法律上讲,又该如何评价此事呢?头条号认证作者“@娟姐看法”进行了解读:
民法典第8条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规定不必多言,违背公序良俗其中就包括打着当地风俗之名义,实施趁乱混水摸鱼的行为。
也就是说,如果正常的泼水祝福并无不妥,但如果故意只对着女性隐私部位去喷水,那就另当别论了!
很多人以为用水枪故意去喷女性的隐私部位,属于猥亵他人的违法行为,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4条规定,处5-10日拘留。
其实不然!实际上对任何违法行为的定性,我们不能仅仅看到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还要根据所造成的后果与社会危害性来综合判断。
具体本案中,这种行为不仅仅侵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扰乱了大家伙开开心心过节的公共秩序,即此行为还侵害了社会利益,故认定为寻衅滋事更为准确。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法律历来强调不论原因都不能成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理由。民法对于违背他人意愿,所实施的侵扰行为,也有相应规定的。
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任何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即便行为人没有直接与他人有身体接触,但只要能够认定为对他人构成性骚扰式的民事侵权行为,那么行为人就得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失费等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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