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30日讯3月30日上午10点,山东省政府新闻办举办“创新引领走在前 聚力实现新突破”主题系列新闻发布会第十场,介绍山东省开展平安山东建设工作情况。
山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齐延安介绍,近年来,山东先后制定、修订了《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保障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近十部法规规章。这些规章制度从以下三方面作出创新举措: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2019年,山东省司法厅出台了《山东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办法》和《山东省自然灾害风险防治办法》,在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的分析调查、风险评估、监测预警、防御管控等方面提出了不少有针对性的创新举措。
去年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近期公布的《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了隐患排查的工作制度、明确了隐患治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通过顶层设计,不断完善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相关制度,对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压紧压实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当前,山东省面临的很多安全生产问题均是由于生产经营单位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造成的。为此,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突出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例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部分高危单位应当配备安全总监,专项分管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区域内常驻协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等等。《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预案制定、定期演练、应急救援等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
目前,我省近万家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配备了安全总监,极大促进了企业内部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明确安全监管部门执法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新修订的《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对安全生产权责清单、巡查约谈、安全生产检查等内容进行了细化,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调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
近期公布的《山东省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对有关部门、单位的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并新增了中央驻鲁有关单位的职责,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使我省的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制更加完善。
闪电新闻记者 张雨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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